首页 > 新闻资讯 > 立泰新闻

立泰律所接受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6日浏览次数:

  近日,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一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在国内是一个新事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民法典》中首次做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的清理、管理、处分、分割,是非常专业的工作,研究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也可以发现,专业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可以更好地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专业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可以由被继承人指定,或继承人推选,无论哪种方式实际上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而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需要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关系,或需要他们的配合,因此这种委托关系需要法律文件的公示来宣示履行管理人职责必要的权利。目前法律对此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司法体系的设计以及相关司法部门的职能划分,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者法院对此做出裁定较为合适。法院一般处理存在争议的法律案件,本案中所有继承人均同意推选同一个专业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就管理人推选一节并无争议。所以,在当前情况下,由公证机关按照继承人以及专业机构的声明和申请进行公证应当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2023年6月15日,本案继承人与律师事务所代表共同至苏州公证处,对本案遗产管理人资格进行公证,苏州公证处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据悉,这是苏州公证处首例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是对《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一次探索和推动,希望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得到蓬勃发展。

上一篇八五普法:我所刘伦善主任今日于苏高新集团举办普法培训讲座

下一篇返回列表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