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立泰研究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浏览次数:

杨 朕

  第一章 法律尽职调查的概述

  一、概念

  在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通常指“做为交易一方(多数情况下为买方)对目标公司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资产负债、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劳动关系、知识产权、保险购买状况等各个方面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调查、评估,以确定交易机会、交易的可能性和风险。”

  二、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比如被调查对象所提供交易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产权状况和法律状态;被调查对象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风险的程度。

  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账册的准确性;并购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三、原则

  笔者认为,在法律尽致调查中律师一般应当遵守如下七项原则。

  1.独立性原则

  在我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通常由律师完成。律师尽管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但是,律师并不从属于委托人,其地位是独立的,不受委托人的意志左右,其意见是独立的。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时,同样须保持执业的独立性,既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也不受其他中介机构的干预。律师在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独立决定办理法律事务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当然,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时应注意取得委托人、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 

  2.合理审慎原则

  我国证券法要求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应尽勤勉尽责义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这个义务贯穿于尽职调查的全过程,要求律师尽职调查时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判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通常要求发行人承诺并保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提供,一切足以影响律师发表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但是,前述承诺与保证并不能当然免除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对于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通过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就能发现的问题,如有些文件或资料发行人并没有提供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存在虚假的可能,即使有发行人的承诺与保证,律师仍应勤勉尽责地进行独立核查。   

  3.重要性

  原则从事尽职调查的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披露所有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是一条重要的披露原则。在此,对“重大”一词的界定就成为该原则的关键点。很多时候,在尽职调查的文件中,将数量作为一种界定标准。然而,这一标准还远远不够,“重大”不仅仅是指百分比或总额,它是一个高度相对性的词,它指一般的谨慎的调查人员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种水平。

  4.全面原则

  首先,调查内容要全面。就企业组织而言,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涉及到企业的沿革、合法性、股东的构成与变更、内部治理结构、下属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等;就企业权利而言,其涉及到企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等;就企业义务而言,其涉及到银行贷款、借款、或有负债、正在进行或者面临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税收等;就劳动人事而言,其涉及到所有关键雇员的劳动合同的年限、竞业禁止、是否存在与原单位未了的纠纷;就股东而言,其是否从事与被投资企业的类似业务、其是否涉及重大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其股权是否被质押等。

  其次,材料要全。调查者必须调集所有材料,单就拟投资对象的股权结构而言,除了查阅拟投资对象当前的工商执照之外,还要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书、出资协议、验资报告、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文件。

  5.透彻原则

  以专利为例,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其是否拥有专利权,还要了解其是专利权还是专利申请权、是否存在权属上的纠纷、有效期间、专利权的地域范围以及专利许可情况等内容。再以应收账款为例,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其应收账款的数额,还要调查应收账款的性质、产生原因、账龄、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债权人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调查者不仅要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详尽的审核,还要求调查者与相关当事人、政府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沟通。如若关键员工属于从同行业其他单位跳槽过来,则需要了解其与原单位合同关系是否已经了结,是否与原单位有竞业禁止的约定等。但单凭员工个人提供的信息显然不能确保真实,因此还有必要向原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

  6.区别对待原则

  针对不对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应该有所侧重。

  首先是处于不同发展期的企业的调查重点不同。众所周知,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可以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因此不同时期的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应该不同。就种子期的企业而言,因为其法律关系十分简单,所以重点应集中于其创业团队、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对于比较成熟的企业,尤其是Pre-IPO项目,因为其成立时间相对较长,其牵涉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隐藏的风险点也就更多,因此就应该全面调查,但重点是应比照拟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开展调查。

  行业不同也决定了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不同。在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若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则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缺失,甚至连企业存在的基础也将丧失。曾有一企业为归国留学人员创办,而所用技术均为其曾经工作单位的专有技术。待公司产品一面世,国外公司立即提起诉讼,公司随之倒闭。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也付诸东流。对于化工企业,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必须高度重视,如是否进行过环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和是否因污染被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等。

  企业背景不同同样要求调查的重点不同。企业设立之初即为股份制企业的,其股权结构相对清晰,因此其重点应集中于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那些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改制是否规范、改制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已经妥善解决则是必须关注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则要重点关注其内部制度的规范性、公司的股权架构、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联交易等因素。

  7.保密性原则

  在买方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卖方通常需要涉及尽职调查的人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特别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但是,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四、方法

  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性工作是核查和验证工作,核查和验证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的必经程序。《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职,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取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第13条进一步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1.提供尽职调查清单、收集文件资料

  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律师应向被调查公司出具一份尽职调查清单。按照尽职调查清单所收集到的文件资料是律师了解被调查公司具体情况的主要资料,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些文件资料及其反映的事实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分析。

  一般情况下,律师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是,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律师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当仅仅依赖于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

  2.面谈

  与公司面谈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人员和公司财务、营销、技术方面的职员。面谈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对文件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缺少文件支撑的一些事实。面谈应由两名律师参加并制作谈话笔录,参加面谈的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以示确认谈话内容。

  3.查询和函证

  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有些法律问题缺少当时的文件说明,但是对上市或者并购又具有影响,或者对有些问题有疑惑,经被调查公司说明解释后仍不能确定,律师应根据实际需要,为维护委托方合法利益,对相关部门进行走访、查询和函证。查询应根据情况制作笔录。

  4.实地调查

  所谓实地调查是指对被调查公司进行实地观察,查看公司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以确认相关资产的存在。实地调查,要制作调查记录和拍照存档。

  一般考察对象是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仓库等,目的是熟悉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式,观察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

  5.分析和总结

  在搜集了足够的相关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进行分析,确定已核证的事实、待核证的事实、未核证的事实。根据分析结果形成结论性的法律意见,就交易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发表意见,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

  第二章 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和前期工作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

  法律尽职调查通常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明确尽职调查的性质

  明确尽职调查的类型,是资产并购还是股权并购,还是其它。由于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之间的差异,尽职调查的重点亦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区别如下: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1)这一过程主要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本出售给买方;   1)资产并购则是目标公司本身出售其资产给买方的行为;
2)目标公司的债务在并购后仍由目标公司承担;   2)随着目标公司的资产转移而转移,债务和义务相对较少;
3)目标公司的权利在并购之后不会受到影响。买方应当注意公司章程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及其他有关条款。  3)资产的权属和权利应在并购之后转 移给买方。若相关权利涉及到与其他 第三方的合同(如抵押),则应取该第三方的同意。

  2.由受让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

  3.由受让方和其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专家顾问与转让方签署“保密协议”。(一般可约定在尽职调查的顾问合同中)

  4.由转让方或目标公司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受让方提出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起交接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当场核对是否与原件一致。

  8.由受让方聘请的专家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作出尽职调查报告。

  9.由受让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二、明确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的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及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要做到非常详尽的调查是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人力投入的,而这是委托人的交易时限和成本所不能承受的,调查范围过小则不足以达到调查目的,因此,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必须明确。律师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第三章 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确保并购的合法有效,即交易各方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是否可以与之进行交易。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料主要是了解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停业整顿等情况。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2)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

  对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应进行审查。在审查合同与章程时,要注意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

  绝对多数表决。公司章程可能规定,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

  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制。有的公司章程会规定除董事个人因违法犯罪或故意危害公司利益外,董事不能在任期届满前被更换。而轮任董事制则是将董事会成员分成几组,每组任期两年,每年在股东会上将其一组董事改选,使得董事会成员中总有一组不断地变化,这样,即使是控制了公司的多数股份,在轮任制面前,也不能保证在下届股东年会上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非因自身的过失,如果被公司辞退,应得到一笔极为丰厚的解职费或补偿。

  股东权利计划。股东权利计划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但其基本的内容都差不多相似,即公司股东在取得公司股份时,同时取得另一种权利,该权利在出现某种冲突或引发事件如收购、兼并时,可以开始由股东行使。股东行使该权利的内容是能够以略高于公司同类股票的发行价格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这样,股东就可能以远远低于当时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公司股票。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并购方的收购成本。股东权利计划一般都规定,发行该权利的公司可以象征性的价格赎回该权利。而拥有该权利的股东,若变成并购方,则不得不行使该权利。

  审查公司合同与章程中有无上述内容的规定旨在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3)财务资料

  财务报表是并购过程中重要的信息来源及价值判断依据,借由目标公司过往三年之总账及明细账;过往三年之每年财务报表;过往三年之会计师审计报告;过往三年之会计师审计底稿;主要会计政策详情及过往三年之更改以及最近三年之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销售成本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等的审查,可及时发现相关风险,但也要清楚认识到企业财务报告的局限性。

  2.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

  在兼并和善意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自然是同意并购的,而同意,依照公司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这个程序必不可少。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依法作出,有无达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投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程序上无瑕疵。

  3.目标公司有形财产(物权)

  即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取决于权利如何。分配用作商品房的土地和房产与分配用作酒店、办公楼土地和房产的价值会大相径庭;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房产与还剩有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房产的价值会差异甚大;已抵押的土地与房产其转让会受到限制,而未抵押的土地与房产则不受限制,如此等等。因此,需要事先对其权利状况加以认真调查,例如,经过批准同意的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权利是否完整,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明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

  有关机械设备,常见的要求是如一些机械设备是目标公司融资租赁来的,在未付清租赁款之前,其所有权仍不归目标公司,也不能作为目标公司投资或房产。如目标公司是三资企业或来料加工企业,为生产所需而进口的机械设备未经海关许可并补交税款,一律不能转让。因此,需要注意的一是其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

  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清楚明白,权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上的后遗症。

  4.知识产权

  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专利、贸易商标和设计都可通过注册而得到保护。版权、技术诀窍和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虽然不能注册但同样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细节是直接拥有还是通过许可证而使用,都应当予以审查以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能继续从中受益。对于注册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对注册和续展费用支付情况的审查,专利的到期日期应当予以注意,对于贸易商标和服务商标、专利,应当确认注册权人或允许使用人的适当情况,因为不使用就会失效。对于根据许可证而享有的权利,应当对相关许可证或注册使用人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不存在有关因控制变化而终止的规定等。还应当询问是否存在有关侵权的诉讼,包括目标公司提起的保护其权利的诉讼,以及针对目标公司的、声称该公司侵犯了第三方权利的诉讼。

  5.目标公司的租赁情况

  目标公司租赁情况,包括出租与承租两个方面。目标公司在出租或承租时与承租人、出租人的承、出租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协议中是否有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发生变化,出租或承租关系就会终止或受到限制的规定?如果因此而终止或受限制对并购方会带来什么不利影响或后果等,这些也都与并购方在并购后如何操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事先的审查与相关措施也是十分必要的。

  6.重大合同与合同承诺

  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并购前夕与有关公司、人员所订立的各项合同,包括合同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是否可以转让及转让的程序或条件;合同终止的条件等等都是需要调查的问题[原句仅有主语,不完整。]。

  另外,在一些重大合同中,另一个合作方的身份和良好地位对长期合作关系是很重要的。因此此类合同一般都会规定,在一方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此类合同的继续履约时,变化的一方在转让其此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前,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或在另一合作方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允许终止合同。如果控制权转移到具有不相宜或者竞争利益的另一方时,这种终止即可行使。

  既然目标公司的繁荣十分有赖于交易完成后这些合同继续,买方将希望取得这样的保证即不存在上述有关控制权转移时有可能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者如果存在这种权利,不行使这种终止权利。另外还应对上述关键合同进行审查,以确保不存在异常的或者义务多于权利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影响买方商业自由经营的限制性保证,不存在重大赔偿条款以及不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法的规定。

  买方还希望确定,目标公司在近期没有作出与买方自己的业务计划不相一致的合同承诺,诸如承诺向新的生产线或新企业、或合资企业提供资本、卖掉关键专利和版权,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新的长期合同,向雇员许诺新的高额报酬或股份期权安排等。

  如果目标公司过于依赖一家供应商或客户,那么与相关企业或个人发生争执、或者相关企业或个人对目标公司的转让不满意,也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因此买方将希望确保在交易完成前或者作为交易的条件,签订一个可靠的长期合同,或者调查并谈判可供替代的购销渠道。类似的情形还可以发生在企业过于依赖于某位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的时候,这时买方可能希望确保与相关雇员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或者安排该关键人员的保险,以承保因该雇员生病或去世造成的损失。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看看内容是否有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就得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等的规定。
审查此类规定,就是要权衡并购完成后是否会因并购而使并购人丧失某些预期权益或权利。

  7.目标公司的职工安排

  如果目标公司有很多职工,传统做法是可以只审查适用于大多数职工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而对于董事、企业高管和专门重要职员则必须逐一审查其聘用协议或者服务协议的内容。

  在这方面,主要问题是所提供的福利水平以及终止合同前所需要的通知时间及可能的赔偿。这不仅影响潜在的终止合同赔偿支出,而且在继续聘用的情况下可能预示出,补足与聘用条件的重大差异需要花费很多钱。至于提供个人福利如汽车、抵押、补贴、股份期权或资金等,可能也需要买过来。目标公司还可能承受没有资金来源的退休金和其他承诺,还可能作出有关职工或职业前途的许诺,因此必须对合同本身及其他相关方面作详细的审查。

  8.目标公司的税收情况、环境责任、保险等

  税收可能是一个产生潜在责任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国家税收发生变动时,或者诸多税收而目标公司不甚清楚时。在目标公司或故意或不知而未予纳税的情况下,税务机构自然会要求接管目标公司的并购方来来承担或补足纳税的责任,这就使并购方支付了并购费用后,还得再追加税收费用而增大并购的负担。而且欠缴税款还会带来罚款的问题,使得补税之外还需支付罚款。这就需要并购方认真仔细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纳税情况,包括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款、有关目标公司方面的税收国家是否有调整性、优惠性规定等。

  环境问题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自身居住环境的越来越重视而在现今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环境要求、环境责任也为各国环境法律师所明确、所完善。尤其是传统制造业是环境污染重点污染源,违反环境法的规定,不仅产生环保责任,从而要接受罚款,更可能会因此而被停业,限期治理。如果这些处理结果是在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后产生的,并购方就不得不承担起这些责任,而这些责任带给并购方的损害不仅是沉重的,有可能还是致命的。

  因此要了解环保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环保的规定、当初公司设立时如何通过环保审查、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空气和水的排放、废物存储的处置、对有关许可证和许可的遵守、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底下水的污染等,环保部门有无发出整改制裁通知等等。在可能的情况下,若对这部分责任投保(无论是并购方还是目标公司投保),就可以极大的减少并购方的风险。包括目标公司参与的所有的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此外,还有目标公司参与保险的有关保险险种是否充分合适的报告和函件,以及在这种保险单下权利的保留、拒绝赔偿的报告和函件。

  9.重大诉讼或仲裁

  律师当然要了解,是否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影响目标公司,包括实际进行的、即将开始的或者有可能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这些诉讼或仲裁有多少宗,标的多大,进展情况如何,可能的结果会如何等。律师审查这些不仅是因为涉及到的大量责任和法律费用,还因为这可能会将并购方的并购的精力不是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方面,而是把精力投入到大量缠绕的无穷的官司纠纷上。当然,合理数量的诉讼可被视为是正常的业务状态。总是会有些债务问题要由律师负责处理,也会有小额的人身伤害赔偿要求等,这通常由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人及其律师处理。但有时调查显示出存在某一类可能会引起巨大开支的索赔要求,诸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或雇主责任等方面的索赔,这些可能十分昂贵并且不能投保。在这样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应继续进行,就需要认真斟酌。

  10.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主要包括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诉讼案件和经济纠纷、侵权案件等可能败诉引起的负债,以及产品可能发生的质量责任赔偿等引起的负债。目标公司的很多可能的负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是不确定的,对目标公司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必须予以调整。查核的主要内容有:所有向其它公司或人士所作之担保的明细;产品保证之详情;过往三年之任何有关诉讼和仲裁的资料;过往三年之任何有关政府调查及惩罚之详情;过往三年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及著作权之索偿;其它或有负债之详情等等。

  11.必要的批准文件

  在中国,国有股权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取得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和批准。那么,凡涉及到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一下目标公司有无批准的文件,该批文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无此批文,则并购难以为继。

  12.业务和客户

  通过了解目标公司所有主要客户及其特性,如地区分布,付款形式;主要客户于最近三年的销货金额;公司主要之竞争对手及其规模、产品、销售量、售价、优缺点等,更有利于规避市场风险,目标公司原客户的继续保留及对竞争对手的了解,也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预期盈利。

  13.外部法律环境情况

  要注意调查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关于企业并购法律有很多规定,这些规定是并购进行之前必须调查清楚的,除了一些直接规定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贸易政策、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各地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往往制定了较多的地方行政规章,这些规章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往往难于了解,为此调查时需要特别加以注意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特殊政策。例如:签发给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的各类许可证明的复印件;所有递交给政府管理机构沟通的报告和文件的复印件;有关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违反政府法规而收到的报告、通知、函等有关文件。

  以上十三项内容基本涵盖了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每一项内容都不一定都由律师亲自来做调查,比如,财务、税收,人力资源可以分派到并购方的其他部门,比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但是,作为律师必须掌握这些调查的情况,并且要根据这些情况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章 法律尽职调查的一些经验

  一、含括法律尽职调查在内的尽职调查攸关并购之成败,不可等闲视之;蕴藉于尽职调查的律师执业风险巨大,必须尽职尽责。

  法律尽职调查理论上应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但囿于时间、成本等种种制约因素,逐字逐句审阅所有资料,厘清所有细节,殆无可能。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特别是在前期,可采行重要性原则,重点调查对并购交易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抓大放小。在尽职调查时间有限及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必须有的放矢,以免时间或精力左支右绌,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更大的失误。

  二、恪守保密义务,谨言慎行,与目标公司诚意沟通,良性互动。

  尽职调查是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了解,但目标公司作为被收购一方,心理较为“脆弱”,通常心存顾虑,忧心自己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机密信息因尽职调查被收购公司摸得一清二楚,使自己在与收购公司的并购交易谈判中处于被动,此外如果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目标公司的警惕性会更高,防范措施会更为严格,在资料提供等方面也更加保守,以免收购公司以几十万的代价作个尽职调查就轻而易举地将目标公司“淘汰出局”。

  故在接触洽谈并购事宜的过程中,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通常会签订意向书,确认双方进行并购之初步意愿及应相互配合之事项。意向书中一个重要条款即是保密条款,保密条款通常约定机密信息、保密义务、有权知悉机密信息人员、保密期限等内容。有些目标公司尚嫌不够保险,还要求每一位尽职调查人员,签署一份书面承诺(内容与上述保密条款大同小异)。

  实务上,尽职调查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如下两个困扰,其一是目标公司提供给律师等尽职调查人员的书面材料均是复印件,出于职业习惯,律师总是希冀目标公司能够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厘清真伪,否则心理难免忐忑不安,但目标公司不予配合的情形时有发生。于此情形,比较妥适的方法是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收购公司),由当事人与目标公司沟通协商,经协商、交涉,目标公司愿提供原件当然再理想不过,倘若目标公司仍执意不同意提供原件,则尽职调查人员不必强求,否则不但容易引发目标公司对立、抵触情绪,招致目标公司反感,也可能给当事人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就复印件的真实性,一方面可从其他合法途径求证,或结合其他材料甄别,另一方面须建议当事人要求目标公司在“声明与担保”中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尽职调查报告对此也应予以特别说明。

  三、随机应变,适时调整尽职调查策略;克服万难,做好打持久战准备。

  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查目标公司资料并非总是一帆风顺,举例来说,《公司法》虽然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各地公司登记机关的做法仍是五花八门,松紧尺度不一,如北京市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就异常严格,没有目标公司出具的介绍信,查询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云南要求查询内档出具公司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原件,山东、浙江等省的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就比较宽松。此外,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等部门调查资料,面临更大的障碍。

  如前所述,法律尽职调查方方面面要求很高,且尽职调查的周期短则一二周,长则数周,除了做好业务方面的统筹安排外,尚须提供做好生活上的充分准备,毕竟人生地不熟,对可能面临的水土不服、饮食不适等诸多问题也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四、合理配备团队人员,与其他团队精诚合作。

  尽职调查既有商业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之分,显然是一个系统工程,非某一中介机构可大包大揽的,必须分工协作,协同作战,方能保障尽职调查周全而到位,不致出现疏失。即使就法律尽职调查言,每一尽职调查项目通常需要配备精通公司、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等法律事务的律师。

  此外,法律尽职调查团队与收购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能同时进驻目标公司,也可能进驻时间不尽同步,但无论如何,各团队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互通有无,信息共享,以提高效率,减少重复劳动。

  五、认真撰写每日简报及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

上一篇理财产品质押问题探讨——从一则案例说起

下一篇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营模式初探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