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法律指南②:法定节假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
凭借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完善的基础设施,马来西亚成为吸引全球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热门目的地。本所与马来西亚友所Gan Partnership(颜合伙律师事务所)携手,推出关于马来西亚投资的法律科普系列,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有关马来西亚法律的相关信息。
Gan Partnership(颜合伙律师事务所))位于吉隆坡,于2011年成立并专注于争议解决领域。
本期马来西亚投资法律指南为您带来有关马来西亚的法定工作时间及加班薪资相关的法律资讯。
(一)工作时间
根据马来西亚《1955年劳工法令》第60A(1)条例所规定,员工的法定工作时间如下:
每周工作时间限制: 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5小时。
每日工作时间限制: 员工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雇主可在劳动合同中设立条约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通过此条约,雇主可安排某一日或多于一日的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而在其他工作日工作多于8小时。但, 此项条约不得规定员工工作超过9小时,且每周总工作时间必须控制在45小时以内。
此外,《1955年劳工法令》对员工所享有的休息时间亦有明确要求。
员工连续工作5小时后,必须享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任何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均不会打断连续工作5小时的计算。
若因工作性质而需要连续工作8小时,员工则需享有不少于45分钟的用餐时间。
员工每天的工作总时长(包括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二)加班薪资
超时或加班,指的是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额外工作时间。《1955年劳工法令》第60A(7)条例明确规定雇主不可要求员工于一天内工作超过12小时,即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1980年劳工法令(加班限制)》第2条例亦限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04小时。员工可根据加班时长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此条例适用于所有月薪低于RM4,000的员工。
若员工被要求在休息日或公共假期工作,并且在当天超时工作,雇主需根据以下算法作出补偿:
|
工资 |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
工作日 |
原定薪资 |
时薪的1.5倍 |
休息日 |
若上班时长是正常工时的一半:日薪的一半 |
时薪的2倍 |
公共假期 |
日薪的2倍 |
时薪的3倍 |
1.《1955年劳工法令》第60A(1)(d)(iii)条例
2.《1955年劳工法令》第60A(1)条例
3.《1955年劳工法令》第60A(3)(a)条例
4.《1955年劳工法令》第60(3)(b)(i)条例
5.《1955年劳工法令》第60(3)(b)(ii)条例
6.《1955年劳工法令》第60(3)(c)条例
7.《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3)(a)(i)条例
8.《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3)(aa)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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