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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与西贝预制菜事件法律分析:聚焦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9日浏览次数:

  一、事件背景以及争议焦点梳理

  2025年9月10日,知名网红罗永浩在微博发文吐槽称其在西贝用餐体验,称;“发现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实在是太恶心了。希望国家尽早推动立法,强制饭馆注明是否用了预制菜”。此番言论迅速引发舆论关注。次日,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召开新闻发布会,坚决否认使用预制菜,并表示“我们一定会起诉他,一定一定会起诉他!”此后,罗永浩宣布悬赏十万元,公开征集西贝使用预制菜的证据线索,双方争议不断升级,事件或从舆论交锋升至潜在诉讼纠纷的对簿公堂。

  该事件核心争议在于罗永浩的言论究竟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情绪化主观的正当批评,还是构成对西贝的名誉权侵权甚至主观恶意的商业诋毁。

  二、举证责任分配路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在罗永浩与西贝的潜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诉讼性质以及当事人主张。

  若西贝作为原告起诉罗永浩名誉权侵权。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对于言论是否失实的证明责任在于原告,如若被告主张其言论属实作为抗辩理由,则被告方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其言论的真实性;对于主观恶意的证明,往往需要结合言论的内容、语境、发布方式以及行为人的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并且各方准备的证据是否能被采纳,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具备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相关名誉权规定,西贝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被告罗永浩侵权构成的全部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可分为:(1)证明罗永浩实施了侵害西贝名誉权的行为,如发表失实陈述,使用侮辱性词汇等;(2)证明罗永浩主观存在过错甚至主观恶意;(3)证明西贝的名誉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客观损失,例如社会舆论扩散致使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客流量下降等;(4)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方罗永浩若抗辩或者反诉,则应当围绕以下方面予以举证:(1)证明本人言论基于真实消费体验,(2)证明言论属于主观评价或者基本属实(3)证明西贝存在误导性行为。

  在双方的举证策略与证据有效性方面上,西贝应围绕如下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展开:(1)针对罗永浩“言论失实”,西贝可依据《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范围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官方定义,强调中央厨房预加工食材门店再烹饪明确不属于预制菜,提供其菜品的制作流程标准以及作业指导书;(2)针对主观过错,西贝或剥离罗永浩的消费者身份,强调其作为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其短时间连续发布多条博文、发起悬赏等行为,超出正常消费者的评价范畴存在主观恶意;(3)针对损害后果,西贝或可提供事件发生前后的营业额对比数据、网络舆情报告、潜在客户流失证据、权威机构的商誉减值评估报告;(4)针对因果关系,西贝方需证明罗永浩言论与其商誉损害之间的直接、有效的关联(例如时间节点,社会舆情群众评价等)。罗永浩则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答辩:(1)自己作为消费者具有行使批评监督权的正当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提供相应的消费小票、支付凭证或者同行人员证言等证据证明系个人亲身经历;(2)针对情绪化表达,罗永浩可主张属于个人主观感受,而非是事实陈述。对于真实存在的消费者主观评价应存在包容度。针对预制菜的认知,可根据悬赏收集到的证据(西贝中央厨房的预制食材照片、合法获取的前员工或者供应商的证言、类似的消费者的评价反馈等),强化其质疑的合理性,证明言论并非是凭空捏造、存在恶意的被告方可(3)针对消费者对“预制菜”大众朴素理解与国家标准定义的不同,可证明原告西贝的操作虽符合国家狭义的定义标准,但其强调“现场制作”,“新鲜”等宣传营销与消费者普遍认知存在差异,部分中央厨房半成品门店加热实质无异于预制菜食用工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三、庭审争议焦点

  1.关于“预制菜”定义的认定

  在法庭辩论中,关于法官如何理解和采用双方主张的定性述理是判决的关键,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的定义标准(“中央厨房预加工+门店烹饪”模式不属于国标定义的“预制菜”)与消费者普遍认知(“非现场处理/宰杀”+“深度预加工”+“长期冷冻”即为“预制菜”)的客观差异,法官将如何取决,或将涉及“自由心证”原则。

  2.罗永浩言论性质的认定

  针对罗永浩的言论,法庭将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属性以及证明力进行甄别判断,是“基于事实的批评”还是“捏造事实的诽谤”,是“情绪化的主观评价”还是“脱离事实的侮辱”。

  3.关于公众人物注意义务的边界认定

  针对公众人物身份的舆论影响力,关于其言论自由边界义务的界定以及注意义务承担的程度,法院也需要对此衡量,才能对其言论性质寻找根本的释源依据。

  四、庭审结果预测

  如果西贝能够充分证明罗永浩明知其陈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确仍故意捏造并传播“预制菜”言论,且能够了然论证言行与西贝的商誉损害存在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则西贝可能胜诉。罗永浩或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如果法院认为罗永浩的言论基本属于自身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在消费者监督权的合理行使范围内,即便言辞激烈一些,也不太能够达到侵权的认定程度,则罗永浩将胜诉或者免责。

  笔者认为,考虑到诉讼成本、舆论压力以及其他的不确定性,该事件双方在法院调解之下达成和解是可能性最大的结果。因为该事件实际的社会价值高于商业利益,该事件也会进一步的倒逼餐饮业加强菜品制作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也会给立法部门对新兴产业立法提供实例分析,更加全面地审慎对待、完善、补充预制菜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预制菜生产、加工、冷藏冷冻和冷链物流等环节的标准、预制菜综合质量标准)具体文件的起草工作,来进一步指引规范预制菜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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