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法律指南③:公司董事资格与外资持股政策
凭借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完善的基础设施,马来西亚成为吸引全球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热门目的地。本所与马来西亚友所Gan Partnership(颜合伙律师事务所)携手,推出关于马来西亚投资的法律科普系列,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有关马来西亚法律的相关信息。
Gan Partnership(颜合伙律师事务所)位于吉隆坡,于2011年成立并专注于争议解决领域。
本期马来西亚投资法律指南为您带来有关马来西亚的公司董事资格与外资持股政策的法律资讯。
1.在马来成立公司需要本地董事吗?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第196(1)条文,私人有限公司须至少委任一名董事,而公众公司须至少委任两名董事。同时,第196(4)(a)条文规定,所有董事中至少一人(就私人有限公司而言)或至少两人(就公众公司而言)必须“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即在马来西亚拥有主要居所(ordinarily reside in Malaysia by having a 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 in Malaysia)。
由于《2016年公司法》并未对“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一词作出明确定义,因此须参考司法判例及相关政府机关的指南以理解该词义。
马来西亚高庭司法判例 Fong PohYoke & Ors v The Central Construction Company (Malaysia) Sdn Bhd[1998] 4 CLJ SUPP 112 中指出,“居民”应被理解为在某一地持续居住,虽偶有短暂离境但不影响其居住的连续性。此外,根据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LHDN)的指南,若一名个人在一个课税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于马来西亚居住不少于182天,即可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
因此,私人有限公司须至少拥有一名董事,而公众公司须至少拥有两名董事,其皆须“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即拥有位于马来西亚的主要居所。该名董事无须为马来西亚公民,但若是非公民,则必须持有有效的长期签证(例如工作准证),并实际居住于马来西亚。
注:关于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公司的定义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11条文、第42条文及第43条文的规定,私人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特征:
a.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并拥有股本;
b.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
c.必须限制其股份的转让;
d.不得向公众提供公司任何股份或债券;
e.不得以向公众提供证券为目的,分配或同意分配任何股份或债券;以及不得邀请公众将资金以定期或随时可提的方式存入公司,无论是否带有利息。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2条文,公众公司是指非私人公司。因此,公众公司的特点与私人有限公司相反,包括:
a.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
b.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五十人,且没有股东人数上限;
c.无需限制股份的转让;
d.可以向公众提供公司股份或债券;
e.可以以向公众提供证券为目的,分配或同意分配公司股份或债券;以及可以邀请公众注资。
2.马来公司可以由国外公司100%持股吗?
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并未禁止外国公司或外国人持有马来西亚公司100%的股份。因此,一家马来西亚公司可以由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全资持有。
然而,某些受监管行业或涉及国家利益的行业(例如水资源、电信、港口、能源等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在外资持股比例方面存在特定限制。外国公司或外国人须在设立相关公司前遵守特定的许可条件或投资指南。
此外,根据马来西亚《国家土地法典》第433A(b)条文,433B(1)条和第433E(1)条,若一家公司有50%或以上股份由外国公司或外国人持有,并意图在马来西亚进行与土地有关的交易,该公司必须事先向有关州属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准。
综上所述,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100%持有马来西亚公司的股份。但须注意,部分行业仍受外资限制;此外,一家有50%或以上的股份由外国公司或外国人持有的公司在涉及土地交易(包括拥有权)时,须取得额外的审批。